亳州追债公司:借车丢局车珠海租车公司讨债被判刑

讨债员2022-11-30334

借了车把车弄丢了,明明是租车公司的四川收债公司员工却被判刑了。 克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此案。 朱某等10名原告人因郭某借车丢车,为追债最终将郭某抓获,朱某等10名原告人未分别获刑6-10个月。 事件重演: 2016年3月初,郭某平将汽车租赁至首批某租赁无限负担公司(以下简称首批某租赁公司)。 租车失败后,郭某平称自己租的车小心翼翼地丢了,无法把车报销给第一家租赁公司。 2016年3月18日,首批某租赁公司员工朱某龙、谢某礁、陈某全等人与郭某平在首批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就租赁汽车积累进行谈判,但局里两边未能谈妥。 3月19日,郭某平报警,公安机关将两边带到前山派出所内实施整合,但经过交涉,两边依然无法表达普遍观点。 当晚,郭某平在派出所过夜,朱某龙、谢某礁派出彭某、房某勇、任某平等人在派出所外等候。 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郭某平来到派出所后,被等候在派出所外的房某勇、任某平等人拦住,回头被带到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 朱某龙等人再次与郭某平洽谈汽车储备事宜,但双方仍未能进行一般性洽谈。 为此,朱某龙等人决议逮捕郭某平。 朱某龙、谢某礁安排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轮流值班,与房某勇、任某平一起保护郭某平。 在抓捕过程中,房某勇、任某平认为郭某平丢失汽车案生平可疑,遂使用暴力殴打郭某平脸部、头部。 3月21日早上10点安排,民警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修复郭某平,随即将陈某全、房某勇抓获。 当天,朱某龙、谢某礁、彭某、任某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先后到派出所联合调查。 案件经香洲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朱某龙、谢某礁、彭某、房某勇、任某平、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科逮捕郭某平,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形成逮捕犯罪嫌疑。 法院裁定原告彭某犯科逮捕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原告朱某龙、谢某礁、房某勇、任某平犯科逮捕罪,有期徒刑9个月原告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科逮捕罪,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法官释法(秉承法官的默示,我山东收债公司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科逮捕他人可能在余技犯科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可能剥夺政事权益; 有殴打、羞辱情节的,从重处理。 法官斟酌本案起因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无故量刑的,酌情从轻处理。 法官明确指出,诸位市民追究合法债务必须接受合法途径,必须通过法令和路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不能接受讨债穷得无计可施的讨债人。 如果用咒语逮捕债务人的话,会招致讨债失败,自己接受刑事处理的痛苦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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